校人字〔2001〕115 号
校各处级及直属单位:
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,加强劳动纪律,严格执行请假和考勤制度,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一、考勤制度
(一)各单位对职工探亲、请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、登记、请假、销假制度。凡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,旷工期间停发工资。
(二)对不服从工作调动,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,停发全额工资。职工调动工作时(包括校内调整)调出单位应将本人的探亲情况,书面通知调入单位。
(三)全校机关、附中、附小、图书馆、医院等单位,实行 8 小时坐班制,并考勤登记,各单位要有一位有行政领导主管此项工作。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必须按时给员工上课,不得无故旷课,同时要参加全校性活动和政治学习,由教研室进行考勤登记。校办产业及后勤单位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,制定具体的考勤制度,并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。
(四)因病、因事不能上班者,必须请假,批准后方可有效。凡未经请假擅自离职(离岗)或请假后逾期不归者,均按旷工处理,旷工期间停发工资。
1.对旷工在十五天内者,如本人能承认错误并作出书面检查,可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,但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旷工超过十五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除名。
2.请假期满后,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,各基层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,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除名。
二、学校鼓励聘余人员创办公司,积极加入开发西部的活动当中去,但必须和学校签订借调合同,按合同协议,学校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。如合同期满后一个月,本人既不回校工作,又不续签合同,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除名。
三、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及挂靠在各单位人员,应积极服从组织安排的临时性工作。如两年之后仍不能上岗,学校将从两年后的下个月起,停发 30%的工资及各种补贴,一年后按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给,同时学校不再给予调整住房、工资晋升及职称评审。
四、凡批准休长期病假的职工,经身体检查,已符合劳动条件的,应回校应聘工作岗位,否则,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五、出国逾期滞留人员
(一)公派出国留学人员,超过应回国时间一年以上二年以内者,编制挂在校人事处,超过二年者不再保留公职。
(二)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应回国时间一年以内者编制挂在校人事处,超过一年以上者不再保留公职。公派出国留学已转因私护照者按照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对待。
(三)经学校批准,办理出国定居、移民的工作人员,不再保留公职,档案转省人才交流中心。
(四)出国探亲人员,按照校人字[1996]第 18 号文件《关于出国探亲有关问题处理意见》的规定,公司公派出国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,公职保留一年,其它出国探亲、访友人员公职保留六个月,超过公职保留时间未归者均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(五)对于出国劳务输出人员,按照本人和学校所签协议或合同办理,若逾期半年不向学校缴纳借聘费,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六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假、考勤的有关规定,不得自行放宽条件批假,对离岗人员要及时申报。对弄虚作假、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,扣发责任者 3 个月的岗位津贴,对自行放宽条件批假的责任者,扣发 1 个月岗位津贴。
七、人事处对全校劳动纪律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,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全校通报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加强对职工劳动纪律教育,对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,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,直到开除公职。
八、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二○○一年九月五日